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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分辨「僱員」與「自僱人士」?

要分辨「僱員」與「自僱人士」這兩種身份,必須要考慮所有相關的因素,而沒有任何單一因素可作區別,某個因素該佔多大的比重也沒有一成不變的定律。常見的重要因素包括:

  • 對工作程序、時間及工作方式等安排的控制權
  • 工作時所需器材、工具及物料的擁有與提供
  • 是否自行經營業務及負上投資及管理責任
  • 是否合理地被視作僱主機構的成員
  • 是否有權自行僱用幫工協助工作
  • 對業務財政風險的承擔(盈利或虧本的風險)
  • 保險及稅務的責任
  • 行業或專業的傳統結構及慣例
  • 法院認為相關的其他因素

*值得注意的是,每個個案的實際情況均有不同,如有爭議,最後的詮釋,須以法庭的判決為依歸。

下載勞工處小冊子: https://www.labour.gov.hk/tc/public/pdf/wcp/SelfEmployedPerson.pdf


  • 《僱傭條例》只適用於根據僱傭合約受聘的僱員及其僱主,而只有根據僱傭關係受聘的僱員才可享有《僱傭條例》下的各項福利和保障。
  • 為避免誤會或爭拗及確保權益,有關人士在訂定合約前,必須根據雙方的意願,了解彼此合作的性質,辨清自己屬於僱員還是自僱人士的身份。
  • 僱主不可以單方面將僱員轉為自僱人士,否則僱員可根據《僱傭條例》及普通法,向僱主追討補償。
  • 僱主如考慮與他人訂立自僱人士的合約,必須非常審慎評估所涉及的風險。如果雙方實質上存在僱傭關係,即使僱主聲稱僱員為自僱人士,或僱員在合約中被稱為自僱人士,僱主仍必須履行他在有關法例下的責任,向被假稱為自僱人士的僱員償付可追溯的法定權益。此外,僱主亦可能要負上觸犯有關法例的刑責。

 


《 僱 傭 條 例 》 並 沒 有 區 分「 臨 時 工 」、「 兼 職 」、「 替 工 」、「 長 工 」及 全 職 僱 員 。 所 有 受《 僱 傭 條 例 》保 障 的 僱 員 , 不 論 其 工 作 時 數 , 也 不 論 他 們 獲 聘 用 的 職 位 名 稱 , 均 可 享 有 條 例 下 , 例 如 工 資 支 付 、 工 資 扣 除 的 限 制 , 以 及 放 取 法 定 假 期 的 權 益 和 保 障 。

僱 員 如 連 續 受 僱 於 同 一 僱 主 4 星 期 或 以 上 , 而 每 星 期 最 少 工 作 1 8 小 時 , 更 可 享 有 如 休 息 日 、 有 薪 年 假 及 疾 病 津 貼 等 的權 益 。( 請 按 此 處 參 閱 有 關 「 兼 職 」 僱 員 的 單 張 。 (文字版本))


《 僱 傭 條 例 》只 適 用 於 根 據 僱 傭 合 約 受 聘 的 僱 員 及 其 僱 主 , 而 只 有 根 據 僱 傭 關 係 受 聘 的 僱 員 才 可 享 有《 僱 傭 條 例 》下 的 各 項 福 利 和 保 障 。 因 此 , 為 避 免 誤 會 或 爭 拗 及 確 保 權 益 , 有 關 人 士 在 訂 定 合 約 前 , 必 須 根 據 雙 方 的 意 願 , 了 解 彼 此 合 作 的 性 質 , 辨 清 自 己 屬 於 僱 員 還 是 判 頭 或 自 僱 人 士 的 身 份 。


僱 傭 合 約 是 指 僱 主 和 僱 員 訂 立 的 僱 傭 協 議 。 僱 傭 合 約 可 以 書 面 或 口 頭 方 式 訂 立 , 並 可 包 含 明 示 或 暗 示 的 條 款 。 《 僱 傭 條 例 》規 定 僱 主 必 須 在 僱 員 就 職 前 , 向 他 詳 細 說 明 僱 用 條 件 , 包 括 :

( 1 ) 工 資 率 、 超 時 工 作 的 工 資 率 及 任 何 津 貼 ( 無 論 以 按 件 、 按 工 、 按 時 、 按 日 、 按 週 或 其 他 方 式 計 算 ) ;

( 2 ) 工 資 期 ;

( 3 ) 終 止 合 約 所 需 的 通 知 期 ;

及 ( 4 ) 如 僱 員 享 有 年 終 酬 金 , 則 有 關 年 終 酬 金 、 部 份 年 終 酬 金 和 酬 金 期 的 資 料 。


僱 員 如 連 續 受 僱 於 同 一 僱 主 4 星 期 或 以 上 , 而 每 星 期 最 少 工 作 18 小 時 , 他 的 僱 傭 合 約 便 屬 「 連 續 性 合 約 」 。


《 僱 傭 條 例 》規 定 僱 傭 合 約 可 以 書 面 或 口 頭 方 式 訂 立 , 無 論 那 一 種 方 式 , 僱 員 的 權 益 均 受 到《 僱 傭 條 例 》的 保 障 。

而 訂 立 書 面 僱 傭 合 約 , 可 協 助 員 工 明 白 僱 傭 條 件 , 以 及 提 醒 僱 傭 雙 方 合 約 上 的 責 任 , 有 助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勞 資 糾 紛 , 更 可 保 障 雙 方 的 權 益 。 因 此 , 我 們 建 議 僱 主 應 盡 可 能 與 員 工 訂 立 書 面 僱 傭 合 約 。

為 協 助 僱 主 與 僱 員 訂 立 書 面 僱 傭 合 約 , 勞 工 處 編 印 了 一 份   , 主 要 涵 蓋 僱 員 在《 僱 傭 條 例 》下 可 享 有 的 法 定 權 益 及 保 障 , 供 僱 主 及 僱 員 參 考 。

此 外 , 僱 主 在 訂 立 僱 傭 合 約 條 款 時 , 應 以 合 理 和 公 平 為 原 則 。 公 平 合 理 的 條 款 , 例 如 合 理 的 薪 酬 福 利 及 終 止 合 約 的 通 知 期 , 有 助 僱 主 吸 引 人 才 、 提 升 僱 員 對 公 司 的 歸 屬 感 , 以 及 挽 留 富 經 驗 及 優 秀 的 員 工 。


如 僱 傭 合 約 是 以 書 面 訂 立 , 僱 主 必 須 將 一 份 合 約 副 本 給 予 僱 員 參 考 及 保 存 。 如 僱 傭 合 約 並 非 以 書 面 形 式 訂 立 , 而 僱 主 在 該 僱 傭 開 始 前 收 到 僱 員 的 書 面 要 求 , 則 須 將 一 份 載 有 聘用 條 件 的 通 知 書 交 給 僱 員 。 僱 主 若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, 可 被 檢 控, 一 經 定 罪, 可 被 罰 款 港 幣 一 萬 元 。


任 何 僱 傭 合 約 的 條 款 , 如 有 終 止 或 減 少《 僱 傭 條 例 》所 賦 予 僱 員 的 權 利 、 利 益 或 保 障 的 含 意 , 即 屬 無 效 。


不少少自由職業者(Freelancer)依賴單一平台尋找工作,收入不穩之餘,又因被視為自僱人士而無法獲得傳統僱員的保障。在「炒散」新時代下,各地社會如何應對這種狀況?

 

國際勞工組織(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,ILO)在2016年發表一份報告,研究自由職業者中較為「低端」的一群,指出許多勞工雖然透過新型科技平台,成為眾包工人(crowdworkers),但他們高度依賴單一平台,而且收入頗低。

 

甚麼是眾包工人?

 

「眾包工作」是指工人透過網上平台執行遠程工作,以「獨立承包商」身份完成任務並獲取酬勞,主要從事評價產品、審核網友發言和刪除色情內容等靠電腦程式不能完成的任務。一般來說,眾包工作與非正式就業(如臨時工或兼職工)有許多相似之處,例如隨時隨地接取任務、工作機會視需求而定,其好處是可增加收入來源,但不會被視為正職,更遑論納入傳統的僱員保障措施當中。究竟如何處理自由職業者的勞工保障問題,各地政府有不同做法。

 

保障模式一:將部分自由職業者界定為僱員

 

美國勞工部2015年一度將部分傳統上被認為是「獨立承包商」的人,重新界定為「僱員」,只要該人在經濟上實際依賴僱主,即工作機會被僱主決定,則不論工作地點是否遠離僱主,都屬於廣泛定義下的僱員。

 

保障模式二:給予部分基本的社會保障

 

在歐洲,據歐盟委員會統計,約有四成歐盟公民屬非正規勞動市場的一部分,例如自僱人士或兼職打工,他們希望各國能為這些人士提供更大的就業保障。

 

不過,歐盟委員會在去年3月的建議強調,希望各國為非正規工人提供最低水平的社會保障,包括失業救濟金、產假、工傷保險、疾病津貼等,而非完全與一般勞工看齊。

 

保障模式三:另起爐灶度身設計保障模式

 

新加坡人力部聯同全國職工總會和全國僱主聯合會,組成三方工作組(The Tripartite Workgroup,TWG),曾經提交報告,建議政府制定一套保障方案標準,並鼓勵企業採用。該標準要求僱主聘用自由職業者時提供書面合同,當中需包含關鍵條款如付款時間表、付款金額,和爭議解決機制。

 

保障模式四:分享利潤齊齊做老闆

 

在歐洲,有大批外賣速遞員脫離傳統外賣平台,另行組建共同擁有股權形式的合作社,提供類似的外送服務。在共享汽車方面,美國也有Union Taxi和Mile High Cab等合作社平台,讓司機成為平台的擁有者;Green Taxi更稱所有司機都是平台的老闆。

 

資源來源:智經研究中心 (原文:http://www.bauhinia.org/index.php/zh-HK/analyses/814


更多僱傭資訊請參考勞工處網頁: https://www.labour.gov.hk/tc/erb/content.htm